Bybit 起诉朝鲜,真正目标是冻结涉案钱包资产
作者:刘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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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场"注定赢不了"的官司
这两天币圈有个新闻挺有意思。虚拟货币交易所 Bybit 干了一件看似荒诞的事:把朝鲜告上了美国法庭。
被告名单相当"豪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侦察总局(RGB),以及令币圈闻风丧胆的黑客组织 Lazarus Group。案由是去年2月那场加密史上规模最大的盗窃案:15亿美元的以太坊,从 Bybit 的冷钱包里凭空消失。案子递到了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公开案号为 1:26-cv-02173-JDB。
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大概是:这有用吗?——金将军会理你?朝鲜会派律师来华盛顿出庭答辩?就算判了15亿美元,法院去哪儿执行——冻结朝鲜在美国的银行账户?
这些质疑,从普通人对法律的一般认知来看,都成立。如果按"能不能从朝鲜手里拿到15亿美元赔偿"来衡量,这场官司几乎注定失败。
但表面上是告朝鲜,实际上瞄准的是20个"无名氏"钱包。 这个案子最精彩的部分,不在朝鲜身上。
一、Bybit 真正的目标:20个"无名氏"
Bybit 的起诉状里,除了朝鲜三方外,还列了20名"John Doe"被告。
注:"John Doe"是美国诉讼里的惯用称呼,翻译过来大概是"无名氏"——用来指代那些身份尚未查明、但确实存在的当事人。在这个案子里,他们是持有可追踪赃款的钱包持有人。
这20个"无名氏",才是 Bybit 真正瞄准的目标。
原因很简单:朝鲜在美国境内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判决书对它就是一张废纸。但那些拿着赃款的钱包持有人不一样——他们的资产散落在全球各家交易所和托管机构里,而这些机构,要么受美国司法管辖,要么至少愿意配合美国法院的指令。
Bybit 起诉的是朝鲜,真正想拿住的,是这20个人钱包里的涉案虚拟货币。
二、告朝鲜是"必要的形式":主权豁免怎么办?
国际法上有一个基本原则叫"主权豁免"——一个主权国家,原则上不能在别国法院当被告。尤其是一个国家的军事行为或"准军事行为",豁免几乎铁板钉钉。要想告朝鲜,必须找到法律留下的例外口子。
第一选择:恐怖主义例外——但门槛太高
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y Act,FSIA)里有个"恐怖主义例外",专门用来起诉被列为恐怖主义支持国的国家。朝鲜恰好就在名单上。
不过,这个名单本身也经历了反复:1988年首次列入,2008年小布什政府为推动六方会谈将其移除,2017年特朗普政府重新列入。而FSIA的恐怖主义例外也是在2016年修法后才实质性放开的。也就是说,"用FSIA告朝鲜"这条路,法律上真正铺平也就是近几年的事。
但对 Bybit 来说,这条路有两道硬门槛:
原告必须是美国国民、军人或美国政府雇员;
损害必须是酷刑、劫机、劫持人质等造成人身伤亡的行为。
Bybit 注册在迪拜,损失是纯粹的财产损失。两条都不沾边。
退而求其次:商业活动例外 + 征收例外
Bybit 在起诉状里转而主张:这场盗窃构成"商业活动",并且构成对现已可追踪至美国交易所财产的"征收",以此触发 FSIA 另外两个更窄的例外。
"征收"(expropriation)的逻辑是:被盗的以太坊如果可以追踪到美国境内的交易所或托管机构中持有的特定钱包,那么相当于朝鲜"没收"了位于美国境内的财产——这恰好落入FSIA的征收例外。这一招的巧妙之处在于,它把不可执行的"追朝鲜",转化为可执行的"追美国境内的特定资产"。
不过,把国家支持的黑客攻击说成"商业活动",解释上颇有争议。一旦法院最终不认,整个管辖权基础就塌了。这是 Bybit 在法律上的最大风险。
三把备用钥匙:RICO、CFAA、ATS
此外,Bybit 还引用了三个法律依据:RICO(反敲诈勒索法)、CFAA(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和 ATS(外国人侵权法)。
其中 RICO 的运用值得多说两句。Bybit 把 Lazarus 这些年干的事串了起来——2022年 Ronin 跨链桥6.2亿美元、同年 Harmony 1亿美元——论证这是一个持续性的犯罪组织,继而适用于 RICO 的相关规定。RICO 的诱人之处在于三倍赔偿。但朝鲜根本不会出庭,这案子大概率走向缺席判决,赢了也是纸面上的赢。
三、法院的配合难掩未来“执行难”
美国的法院也确实比较配合。
2026年6月,法院签发临时禁令,批准加速证据开示;
7月30日,法院部分批准初步禁令,冻结了特定的可追踪赃款。
更重要的是,法官在裁定中认定:Bybit "已展示了在实体问题上胜诉的可能性"。
这句话含金量不低。它意味着法院在初步阶段,已经认可这个案子站得住脚——不是说 Bybit 一定能赢,而是说这个案子"值得认真对待"。
但是,法律工具再好,也有物理限制。面临着实际只有5%的追回率,我们发现技术追索已经是现实天花板。
截至公开信息可查的最新时间点,Bybit 追回约4840万美元,另有约3050万美元被冻结在28家以上的交易所和托管机构(即前述"John Doe"们的资产)。两项加起来,约占被盗金额的5%。
超过90%的资金,已经追踪不到了。
这背后是一个残酷的现实:Lazarus 的洗钱能力已经高度专业化。混币器打散、跨链桥跳转、场外兑换落地——这套组合拳下来,链上追踪的连续性就断了。资金一旦跨过这道坎,追回概率断崖式下跌。
即使在美国赢得了官司,执行起来也难于登天。
四、那 Bybit 到底图什么?
明知道钱要不回来、判决执行不了,Bybit 为什么还要打这场官司?至少有以下三层考虑:
(一)拿到司法强制力这件工具
这是最实际、也最重要的。
有了法院的禁令等相关文书,Bybit 可以要求其他交易所、托管机构配合冻结、提供相关数据。这和"发商业函件请人家帮忙"在效力和执行力上完全是两码事。而且走民事诉讼,不必受制于刑事案件中检察官的时间表和办案优先级——Bybit 已明确表示:这场民事诉讼独立于美国执法机关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
(二)获得一份官方责任认定
一旦美国法院认定"朝鲜组织黑了 Bybit,并盗取了客户资产",并以司法文书示人,这份文书本身就价值万金。它既可以向各国监管和交易所主张权利,也意味着"民事起诉 + John Doe 被告 + 初步禁令"这套组合拳被验证有效,很可能成为往后所有加密盗窃案受害者的标准动作。
(三)声誉修复
Bybit CEO Ben Zhou 的原话是:"这不只是对 Bybit 的攻击,而是对整个行业信任的攻击。"从危机公关角度看,站出来为自己、为行业而战,总比闷声不响强。
结语:对国内涉币追赃的启示
这个案子对我们办涉币追赃案,有几处可以直接借鉴:
第一,起诉"够不着的主犯",是为了约束"够得着的持有人"。
被告身份不明不影响先起诉、先冻结,再通过证据开示反查身份。国内虽然没有完全对应的 John Doe 制度,但"先冻结资产、再追责主体"的思路完全相通。
第二,民事和刑事可以两条腿走路。
受害人不必干等刑事程序推进,民事保全往往更快、也更可控。(当然,在中国内地的法律语境下,一旦刑事立案成功,民事诉讼将让路,待刑事案件有了结论后再视情况推进。)
第三,追赃的黄金窗口极短——但即使法律工具齐全,也有一个物理限制。
5%的追回率、90%以上追不到,说明的就是这件事:资金一旦进了混币和跨链环节,基本就找不回来了。这也是为什么,处理冻结类案件时,第一时间固定交易哈希、尽早申请冻结,几乎决定了案件的最终结果。
[注:本文仅供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结合证据材料、交易结构、涉案金额及办案机关认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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