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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发文凸显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类犯罪的认知局限性

作者:邵诗巍律师

2024年12月5日,人民法院报发文《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该文中所描述的案例到没有什么特别复杂之处,就是说A偷了B的虚拟货币USDT后,出售获利。

然而,该文中法院人员针对该案例的评析却让人产生不寒而栗的感受,透漏出一种:“虽然我不懂区块链、虚拟货币,但我认为你应该重判!”的意味,让人有些许不适。

我们来讨论讨论该文当中的两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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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法院观点一:USDT靠挖矿取得,总量恒定

关于窃取他人虚拟货币到底应定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一直是一个存有争议的话题,审判实践中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所以,该文同样是老生常谈,分析在该案当中应对被告人定性何种罪名。该文作者认为应定盗窃罪,这原本也无可厚非,但作者认为构成盗窃罪这一结论的依据却给人一种“驴头不对马嘴”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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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截图)

根据上图可知,作者认为该案中,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效用性等特性:

稀缺性:虚拟货币总量恒定,并非可无限供应;

效用性:体现为虚拟货币作为特定的数据编码,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而“挖矿”凝结了社会抽象劳动;

虽然但是……本案中被告人窃取的是USDT泰达币,不是比特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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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达币具有稀缺性?总量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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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hther官网)

USDT(Tether)由Tether Limited公司发行的一种稳定币,旨在解决传统加密货币的波动性问题。USDT的供应量也是由Tether公司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调整的,也就是说,该公司会根据市场上的需求来决定是否增加USDT的供应量。

另外,Tether公司承诺每一单位USDT都有1美元的储备金支持,因此理论上USDT的增发也应与其美元储备的增发相对应。

目前,BTC价格已突破10万美元,虽然国内依然对虚拟货币投资持负面态度,但不得不承认,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将比特币作为一种投资资产,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比特币交易排第一的是USDT,因此,BTC需求量的增加,也会使USDT的供应量增加。

因此,泰达币的总量并非恒定,是动态变化的。

(2)泰达币必须经过“挖矿”方可生成?

虚拟货币是否依赖挖矿,取决于其所使用的共识机制、货币类型(如稳定币与非稳定币)以及是否需要去中心化的参与者(矿工)来维持网络的安全和完整性。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PoW)是最常见的挖矿机制。矿工通过竞争解答一个复杂的数学问题(哈希问题)来验证交易并生成新区块。这个过程需要大量的计算资源,且通常通过计算机硬件(如CPU、GPU或ASIC矿机)来完成。每当矿工成功地解决了这个数学问题时,他们会获得一个新区块的生成权,并将区块中的交易信息加入到区块链中。完成这个任务的矿工通常会获得一定数量的加密货币作为奖励。比如,比特币、以太坊等是依赖挖矿的虚拟货币。

USDT不需要通过挖矿来生成或发行,因为它并不是一种通过工作量证明(PoW)或其他挖矿机制来产生的加密货币。根据前文所述可知,USDT 是一种稳定币,它的发行和销毁由 Tether公司控制。

0法院观点二:应对被告人择一重罪处罚

该文作者在论证了被告人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之后,认为应当根据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原则,所以本案应定盗窃罪。

法律是严谨的,一个正确的结论,不应当是用一个错误的推到过程所得出。

况且,将此类案件认定为构成盗窃罪的结论也未必是绝对正确的,毕竟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当中,审理法官因不认可虚拟货币的价值或者干脆避开讨论虚拟货币是否有价值这一问题,直接将被告人窃取虚拟货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也曾表示,“在前置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必然意味成为刑法上的财物,对相关行为不一定要适用财产犯罪。”

盗窃罪最高判无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判7年

因审判人员对于涉案虚拟货币性质的错误认识,得出了被告人应重判的结论,实在是难以服众。

在日常工作中,有一些咨询者因为不了解虚拟货币,所以在问律师的时候经常把虚拟货币和比特币等同于一个概念,例如以下,就是一个当事人咨询邵律师的时候的问题描述,当当事人本人与我电话联系,才知道原来是闹了个乌龙,他被冻的是12.6万的USDT,不是比特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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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审判人员如果也这么“误以为”,那实在是太可怕了。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而且,即便不炒币,不懂区块链,这些概念区分也都是随手百度以下便可以了解的,并没有特别深奥。

0题外话

想到了上个月在某地开庭的一个虚拟货币交易所涉嫌开设赌场罪的案子,在法庭发问环节,法官数次阻止我和我的同事对于被告人进行的发问,并一再询问:你们问的问题和本案有关系么?

作为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过程中,我们列了无比详细的发问清单向被告人询问案件事实,原因在于,该案的模式及玩法属“全球首创”,没有先例,但要论证模式是否构成赌博的前提,就要了解平台具体的玩法,这是最基本的,可是由于承办人员对平台模式的不理解,所以在笔录当中并没有记录相关问话。所以需要辩护人通过法庭发问的方式,还原相关案件事实。这样,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基础上,才能对被告人公正的定罪量刑,才能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否则,即便是一审判决,被告人还是会继续上诉二审,申请再审。

总之,这个世界就是个巨大的草台班子,这话确实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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