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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发加密聊天软件,何时会构成帮信罪?

作者:邵诗巍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21lDWJqEsCMa3yLcNp38V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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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款通讯聊天软件,对于开发者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写代码,搭架构,按客户需求把功能做出来交付——客户要端到端加密功能,做;要有阅后即焚功能,做。要双向撤回功能,做。

稍微谨慎点的开发者,甚至还会自己再做一轮扎实的功课(毕竟现在各种国内外各种 AI 工具都已经很好用了),经过检索会发现:

加密聊天软件蝙蝠 APP 在国内公开运营,主打的就是加密通讯、隐藏 IP 属地,双向撤回等功能,也取得了相应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图源:蝙蝠官网 https://www.batchat.com/)(图源:蝙蝠官网 https://www.batchat.com/)

再去裁判文书网搜一圈,找不到因为开发聊天软件被判刑的案例。

同时, AI 会迎合提问者的心理,提出:微信、飞书同样也是通讯工具,犯罪分子一样可以拿来沟通,总不能说开发通讯软件就构成犯罪的观点。

这样看来,似乎就没什么悬念了,这个事可以做,肯定没风险。

但是,某天,开发者 Kevin 突然听到一个消息,某同行(面向海外开发了一款聊天通讯软件,未在国内宣传推广)被国内某地公安抓捕,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地公安定罪的理由是开发者开发的加密聊天软件被海外网络赌博平台所使用。

所以,开发加密聊天软件到底会不会构成帮信罪?开发者能否以“技术中立”为由排除刑事责任?

开发加密聊天软件构成帮信罪的关键: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软件开发者只有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且情节严重时,才可能构成帮信罪。

Kevin 听到同行被抓的消息,第一反应大概率是——我肯定和他不一样:

他可能是参与了运营,可能是知道客户拿去做什么了,也可能是他本身就和赌博平台有合作关系。总之,被抓的那个人,一定是做了什么“确实违法犯罪的事”,才会出事。而自己只是写代码、交付产品。

其实这个想法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确实不是说开发者制作了一款软件,而软件后来被犯罪分子使用,开发者就自动构成犯罪。

那么,软件被诈骗或赌博平台使用,开发者就一定构成帮信罪吗?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信罪至少要同时审查三个问题:

开发者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是否为该犯罪提供了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相关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不能因为软件客观上被用于犯罪,就倒推开发者主观上必然明知。

对软件开发者而言,争议最大的通常是“主观明知”。

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办案人员会认定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提供的技术支持,被别人拿去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果认定了这一点,那开发者的身份就从“技术服务提供商”变成了“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嫌疑人”。

但问题在于——“明知”这个东西,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并不需要当事人亲口承认“我知道”(并且根据现实的情况,大部分人在涉案时面对承办警官,也都不会说:我确实明知他人犯罪,仍然提供技术支持 )。大部分情况下,办案人员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方式、交易方式、当事人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来推定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第十一条,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使用加密通信或虚假身份规避监管等情形,可作为推定“明知”的依据。2025 年 7 月施行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又进一步明确,应结合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非法获利等因素综合认定。

那在实践中,办案人员到底从哪些方面来推定开发者“明知”?我们来看两个案子。

以案释法 | 软件开发者帮信罪的罪与非罪

软件开发者是否在交付后继续维护、参与销售、设置涉诈功能,是判断帮信罪主观明知和技术帮助性质的重要依据。

(一)长春聊天软件案:开发、维护并参与销售被认定构成帮信罪

先看第一个案子。

据 2024 年 8 月 6 日中国新闻网发布消息称[1],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案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被告人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主观明知的认定——李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 2024 年度案例。

之所以要提这个案子,是因为它特殊的地方在于——被告人不是使用聊天软件的人,而是聊天软件的开发者。

基本案情【案号:(2022)吉 0103 刑初 52 号】:

被告人李某花钱雇了王某、何某开发一款聊天软件。开发完之后,李某伙同刘某对外出售,王某和何某负责持续维护,后来两人也开始参与销售。他们允许买家在软件账号关联的二维码上添加虚假身份标识,比如“某饮品店客服”,然后把这些账号卖出去。最终有三名被害人通过这款聊天软件被实施了网络诈骗。

判决结果:

四人全部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八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为什么他们不能主张自己只是写代码、属于技术中立?因为他们持续参与了软件维护、账号销售,并允许在账号上设置虚假客服身份。

(二)上海网站开发案:正常交付且未参与运营,最终不批捕并撤案

再看另一个案子。

这是邵诗巍律师团队此前办理的一起软件开发者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上海某技术公司负责人因向客户交付网站框架,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 37 天。

辩护人提交合同及项目交付材料,证明签有正式合同,且明确约定软件不得用于金融理财类产品,并提出技术公司交付后未提供维护服务,也不拥有后台、服务器及数据库权限主张。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在 37 天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数月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同样是开发软件,为什么这个案件能够撤销?核心原因在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技术公司明知客户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

技术公司按照正常商业流程签订合同、开发并交付通用网站框架,合同还设置了不得用于金融理财产品的限制条款。那可能会有人有疑问,合同里写了“不得用于违法犯罪”,就一定能够免责吗?不能。合同限制条款只能作为判断开发者主观认知和合规态度的一项证据。假如开发者已经实际发现客户从事诈骗,却仍持续修改后台、隐藏服务器、清除数据或者收取异常高额维护费,仅凭一条免责声明无法排除刑事责任。

(三)两起软件开发案件的区别:交付后行为决定“技术中立”能否成立

两个案子放在一起看,都是开发了软件或网站,最终都被犯罪分子拿去用了。一个判刑,一个不批捕撤案。

区别到底在哪里?

长春那个案子里,李某等人从开发到销售到维护,全程参与,不只是写完代码就走了,而是一直在维护,后来甚至直接参与销售。并且他们允许买家在账号上挂虚假身份——这说明他们对买家拿软件去做什么,至少不可能说完全不知道。

上海这个案子里,技术公司在按合同交付软件后并没有参与后续运营、维护,合同里还明确提示了限制性条款。

所以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出,办案人认定开发者是否具有帮信罪“主观明知”的一个重要的点就在于,在开发者在交付产品后,还做了什么?

加密聊天软件开发者“明知”的认定:公安通常审查哪些事实

公安机关通常通过客户身份、付款方式、软件功能、后台权限、维护内容及发现异常后的处置,综合推定开发者是否明知犯罪用途。

看完以上这两个案子,可能有的开发者会觉得——我和长春那个案子不一样,我没有参与销售,也没有帮客户挂虚假身份标识。

但法律风险并不取决于开发者主观上认为自己更像哪一个案件,而取决于客观证据能够呈现出怎样的合作模式。

公安机关会怎样判断聊天软件开发者是否“明知”客户从事网络赌博或者诈骗?根据《帮信解释》第十一条及 2025 年“两高一部”帮信罪意见,并结合邵律师团队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来看,办案人员通常不会只看某一个功能,而会综合审查下列事实:

客户是谁?开发者是否见过本人?双方通过什么渠道认识?客户使用真实身份、公司主体签约,还是始终以 Telegram 账号、虚假姓名或者中间人联系?

软件面向哪个国家或者地区?是否在当地应用市场上架?是否依法取得当地需要的许可、备案或者隐私合规文件?如果曾被应用市场下架,开发者是停止运营,还是更换名称、图标、签名或者开发者账号重新上架?

客户采用什么付款方式?是银行转账、公司对公付款,还是完全使用 USDT 等虚拟货币结算?使用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但如果付款主体频繁更换、来源无法解释、价格明显高于正常开发费用,就可能被认定为“交易方式或者价格明显异常”。

软件交付后,开发者是否仍能登录后台?能否看到注册用户、群组名称、聊天记录、服务器日志或者充值数据?如果能够看到,实际看到了哪些内容?

客户要求开发的功能是否具有正常商业用途?端到端加密、阅后即焚、双向撤回本身均可能具有保护隐私的正当用途,但如果客户同时要求隐藏服务器地址、批量生成虚假账号、规避封禁、自动销毁日志,或者设置专门逃避监管的功能,法律评价就可能完全不同。

软件面向终端用户如何收费?多数普通聊天软件可以免费使用。如果一款通讯软件向用户收取明显异常的高额费用,收费又与网络赌博平台会员、代理层级或者充值金额绑定,开发者是否了解这种商业模式?

软件的下载和使用流程是否符合正常通讯产品的逻辑?用户是正常下载、注册和使用,还是必须通过二维码、私域链接、公众号跳转或者特定赌博网站才能进入?

终端用户是否需要提交身份信息?平台是否具有必要的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投诉渠道和违法内容处置机制?如果任何人都能匿名注册,后台又刻意不留日志,这种产品设计是基于合理隐私需求,还是为了规避调查?

开发者是否在合同、用户协议或者交付文件中设置过合规条款?如果设置了,后续是否真正执行?发现异常后有没有要求客户说明、暂停维护、保存证据或者终止合作?

如果已经收到用户举报、应用商店通知、服务器供应商警告,或者已经注意到涉赌涉诈人员大量使用该软件,开发者之后做了什么?是停止服务并保留处置记录,还是继续维护、更换域名、迁移服务器并收取费用?

这些问题,都是办案人员在帮信罪案件中常规会去询问了解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独一个事实通常不足以直接证明“明知”。例如,使用虚拟货币付款、软件具备加密功能、客户来自海外,均不能单独等同于犯罪。司法机关仍应依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开发者的职业背景、服务内容、异常程度、获利情况以及发现风险后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多个异常事实同时出现,例如客户身份始终不明、付款方式异常、功能明显用于规避监管、开发者能够看到涉赌内容、收到警告后仍持续维护,那么这些事实就可能相互印证,成为推定主观明知的重要证据。

如果开发类似产品的开发者、技术人员现在试着回想一下自己的实际情况,发现其中有些问题自己不是很想面对或者回应,那就需要注意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恰恰可能就是办案人员用来推定主观明知的依据。

通讯软件开发者如何防范帮信罪风险

开发者应通过客户核验、合同限制、权限隔离、异常审查、证据留存和停止服务,证明其没有明知犯罪仍提供技术帮助。

回看长春那个案子和上海那个案子,一个被判帮信罪,一个无罪撤案。都是做技术、写代码、交付产品,结果却天壤之别。

对于还在从事类似业务的开发者、程序员、技术公司来说,现在要做的事情其实很简单——把自己手上正在进行的项目过一遍,对照前面那些问题,看看自己的情况到底处在哪个位置。

如果对照下来,发现对于有些正在合作中的甲方,自己其实也说不清道不明合作的具体情况,付款方式异常,软件的最终用途自己心里也没底——那这些就是潜在的法律风险点。趁着已经提早意识到法律风险,该收集的资料收集好,该切断的合作关系及时切断。

及时止损,永远比事后辩解成本更低。毕竟钱是赚不完的,但自由一旦失去,就什么都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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