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加密货币支付,俄罗斯加密货币挖矿合法化!
据俄罗斯国家通讯社塔斯社(ITAR-TASS)报道,莫斯科时间(UTC+3)8 月 8 日,俄罗斯总统弗拉基米尔·普京签署了一项法律,使俄罗斯的加密货币挖矿合法化。只有登记在册的俄罗斯法人实体和个人企业家才有权挖矿。根据早前,俄罗斯国家杜马的发言显示,这一法案原计划将于11月开始实行,而现在提前了近三个月。
签署的这项法律引入了新概念,包括数字货币挖矿、矿池、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地址标识符以及组织矿池活动的个人。挖矿本身被认定为营业额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数字货币的发行。
根据该文件,只有登记在册的俄罗斯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家才有权开采,未超过俄罗斯政府设定的能源消费限制的个人将有权在不注册的情况下进行数字货币挖矿。
同时,根据该文件显示外国数字金融资产可以在俄罗斯区块链平台上交易,如果俄罗斯央行发现个别发行对俄罗斯金融稳定构成威胁,则有权禁止发行。该法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十日后生效,但另有规定生效日期的条款除外。
同日通过的还有一项关于开发和实施数字创新的实验性法律制度的法律,包括以加密货币进行外贸结算。
该法律规定,作为试验性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可以修改或排除立法的个别条款,以进行数字货币交易。其中包括实施加密货币交易,特别是将其用作对外贸易协定下的支付手段。
该文件还允许对有关使用“货币价值”、“货币交易”、“电子平台”等概念的个别规定进行修改。该法律还允许对加密货币交易组织者的要求以及接纳数字货币的程序进行修改。
不过,法律规定,建立影响数字货币交易的实验性法律制度的决定,以及与货币监管和控制有关的问题,需要与财政部、俄罗斯联邦安全局和联邦金融监控局(Rosfinmonitoring)达成一致。
此前,普京在经济问题会议上与政府讨论了数字货币的引入和使用。他指出,这是一个前景光明的经济领域,俄罗斯必须“抓住时机”迅速建立法律框架和法规。普京强调,虽然数字资产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但其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不可忽视。因此俄罗斯需要及时建立法律框架和监管措施,发展相关基础设施,为数字资产在国内及与其他国家的流通创造条件。
普京于2020年签署通过了《数字金融资产法案》(DFA),赋予加密货币作为资产的法律地位,但仍禁止国人将加密货币作为支付手段使用,并禁止匿名存款到数字钱包。普京还呼吁俄罗斯在经济活动和金融领域更广泛、更全面地采用“数字卢布”。
由于电价较低,俄罗斯在加密货币挖矿方面排名世界第二。去年,该国开采了价值35亿美元的比特币。相比之下,市场领导者美国开采了价值近95亿美元的比特币。7 月 17 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就曾透露,加密货币挖矿占该国电力消耗的 1.6%。这一声明凸显了数字货币挖矿对俄罗斯能源资源的重大影响。这一披露凸显了加密货币活动在俄罗斯国内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俄罗斯让加密货币挖矿合法化是金砖国家数字货币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标志。俄罗斯央行副行长阿列克谢·古兹诺夫(Alexei Guznov)曾表示,包括巴西、俄罗斯、印度、中国和南非在内的金砖国家集团可能是加密货币相互支付最有前途的地方。过去几个月,金砖国家大规模拥抱数字资产。据报道,该集团正在考虑使用区块链技术创建一种新货币形式,来进一步摆脱美元。
这不是俄罗斯今年通过的第一项支持加密货币的法律。7月底,该国决定允许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加密货币支付以应对西方制裁。然而,这似乎也提高了莫斯科和金砖国家的贸易能力。
全球主要经济体对加密货币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应用的广泛,加密货币及其背后的区块链技术已经从初期的实验性阶段,逐步走向实际应用和广泛接受。普京指出,加密货币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潜力巨大,尤其是在当前全球经济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的情况下,数字货币可以提供一种稳定和高效的支付方式,减少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依赖。
加密挖矿法案概述
本法案中,加密挖矿的规范主要通过对现行三部法律进行修改得以确立,分别是《联邦电力工业法》(“电力法”)《因电力工业特殊性及因通过《联邦电力工业法》而修改和废除若干法案的决定》(“《因电力法而作的修法决定》”)《关于数字金融资产、加密货币及对某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决定》(“《加密货币修法决定》”)。
整体而言,该法案生效后,对俄罗斯加密挖矿产业的主要影响点如下:
加密挖矿合法化,加密挖矿产业可以获准在俄罗斯境内设立运营;
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不超过电力消耗限额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加密货币挖矿;
俄罗斯联邦法律下的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取得相关牌照,被列入《加密货币挖矿个体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后,可以在允许加密货币挖矿的地区开展加密货币挖矿相关活动;
获得牌照的实体,准许经营的范围为加密货币挖矿、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组织运营矿池等;
如未申领牌照,或在俄联邦法律禁止的地区从事相关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可能遭到当局的监管与处罚;
此次立法还规定,禁止任何实体将加密货币挖矿与电力传输活动、电力行业运营调度管理活动、电力生产或购销活动相结合。
对《电力法》等的修改
俄罗斯《电力法》第26条规定了发电设施和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的程序,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电网运营者不得无故拒绝任何个体技术接入电网的申请,本法案对拒绝接入电网的例外情形作了增补:
修改后的条款第八段规定电网运营者可根据申请者用电设备的特殊性采取准入限制措施,包括用于加密货币挖矿的矿机,特别是计划在政府禁止加密货币挖矿的部分地区部署的矿机。此外,对于未被列入从事加密货币挖矿个体名册或加密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的电力消费者,其从事相关业务也适用上述限制规定。
增加第九段,如果电力消费者在禁止挖矿的地区进行加密货币挖矿,或在未被列入加密货币挖矿个体名册或加密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活动,法院应当判决上述设备与电网断开技术连接,并对该等设备的技术连接费用不予退还。
就第28条“对电力行业可靠性、安全性及电力质量的监管”第5款作修改,修改后的条款规定,在本修正案生效之前已取得电网技术接入的矿工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若相关活动在禁止地区进行,或在本修正案生效后仍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应当变更之前的供电条件。”;
俄罗斯联邦电力法第38条“消费者电力供应可靠性的保证措施”,第8款规定了在电力出现短缺,可能威胁到俄罗斯统一电力系统稳定性的情况时,相关机关可以实施全面或部分限制电力消费,修正案在本款增加了对加密货币矿机电力消费的全面或部分限制,包括对在禁止地区或未获牌照进行挖矿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活动的无限期全面限制。
对《因电力法而作的修法决定》的修改,增添以下内容:禁止法人和个体企业者将加密货币挖矿与电力传输活动、电力行业运营调度管理活动、电力生产或购销活动相结合。
对《加密货币修法决定》的修改
对法案第一部分“定义”,增加了涉及加密货币挖矿相关概念的释义,包括加密货币挖矿、矿池、矿池组织者、挖矿基础设施、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地址标识符。
在第14条“加密货币的流通”添加三款涉及挖矿的内容,简而言之包括赋予俄联邦政府对运营矿池的实体进行规管的权力、赋予俄联邦政府在某些情况下禁止部分地区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权力、以及赋予负责AML/CFT的相关机关、负责保障国家安全的相关机关、负责监督税收的相关机关按照相关法律履行职责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增第142条“维护加密货币挖矿个体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本条中引入两项加密挖矿牌照制度,即加密货币挖矿者牌照与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牌照,部分内容如下:
2001年8月8日联邦法律第129-ФЗ《关于法人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为个体企业家的自然人,以及俄罗斯法律项下的的法人,自被列入加密货币挖矿者名册之日起,有权进行加密货币挖矿(包括参与矿池)。
俄罗斯法律项下的法人,以及按照2001年8月8日联邦法律第129-ФЗ《关于法人与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列入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后,可从事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活动。
同时,规定了豁免情形:
非个体企业的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进行加密货币挖矿(包括参与矿池),且挖矿消耗的能源不超过俄政府设定的限额时,无需被列入挖矿者名册。
禁止情形:
禁止部分人员进行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包括作为矿池成员参与):有未撤销或未清偿的经济领域犯罪、危害国家权力罪或中等严重、严重、特别严重故意犯罪前科的自然人;涉嫌参与极端主义或恐怖活动名单的组织与个人;负责反恐融资的机构决定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组织和个人等。
以及相关机关的权力与职责:
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的活动设定要求,包括其服务的性质和范围。
俄罗斯联邦政府设立联邦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家政策和规范法律调控、维护加密货币挖矿者名册和挖矿基础设施运营商名册。
从事加密货币挖矿的个人(包括矿池参与者)有义务在挖矿过程中获得加密货币时,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指定的授权机构提供有关接收加密货币的信息,包括地址识别码。
另外,增加了第143条“组织矿池活动的实体”(对矿池运营的特别要求)如下:
组织矿池活动的主体可以是以下几类:
俄罗斯法律项下的法人实体;
根据2001年8月8日第129-ФЗ号《关于法人和个体企业家国家注册》注册为个体企业家的自然人;以及
非个体企业家的俄罗斯联邦公民。
组织矿池活动的实体也可以同时进行加密货币挖矿。
曼昆律师总结
本次立法修正案包括两大部分,除推进加密货币加密货币挖矿合法化之外,还确立了加密货币跨境交易和交易所交易合法化的进程。自俄乌战争开始以来,美国及其盟友对俄罗斯实施了多轮经济制裁,俄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受到了严重影响,在此背景下,推动加密货币政策对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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