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 卡 /VCC 虚拟卡平台为什么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作者:邵诗巍律师
加密支付是这两年快速升温的赛道。在业内,我们能够看到,虚拟货币交易所、钱包公司、发卡基础设施平台、加密支付公司,甚至 DeFi 协议项目,都在纷纷推出自己的加密卡(U 卡 /VCC 虚拟信用卡)。
但司法机关对 U 卡 /VCC 虚拟信用卡项目方的关注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早在四五年前,邵律师团队就开始接触和代理发卡项目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近期团队也代理了 2 起 VCC 卡项目运营方涉刑案件。
作为长期关注加密领域刑事风险的律师,比起加密支付这个赛道有多热,我更关注的是:为什么发卡项目方会连连被中国大陆司法机关指控涉嫌非法经营罪?罪与非罪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创业者进入 U 卡 /VCC 虚拟卡赛道?
为什么这么多机构趋之若鹜地做加密 U 卡 /VCC 虚拟信用卡的生意?
因为需求是真实存在的。中国大陆有大量持有虚拟货币的人,他们面临两个普遍的痛点:一是想把 USDT 变成人民币花,但通过场外 OTC 卖给陌生人容易收到涉案资金导致银行卡被冻结(「冻卡」);二是想订阅 ChatGPT、Netflix 等海外服务,国内银行卡经常支付失败。这两个需求催生了一个稳定的市场。
这类平台的商业模式非常赚钱:开卡费 10 到 249 美元、充值手续费 0.8% 到 1.35%、出金手续费 2%+5 美元、跨境手续费另算。按某平台宣称的 30 余万张卡来算,光开卡费就是数百万美元的收入,再加上每笔交易的手续费,利润很可观。
需求真实、利润丰厚,也不怪从交易所到钱包公司到创业团队,都在往这个赛道里挤。但邵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很多从业者对这门生意的法律风险存在认知盲区。以下都是来自涉及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当事人的真实困惑:
我们平台注册在香港、新加坡,并不是注册在中国大陆的,为什么会触犯国内的法律?
我们平台极其重视合规,对接的都是持牌机构。
我们只是技术服务提供商。
我们服务的都是出海的企业。对接的客户都是真实的商家。平台的资金也都是合法的。
带着这些认知盲区入场的支付行业的创业者不在少数。接下来,我们具体分析做 U 卡 /VCC 虚拟信用卡平台会在哪些环节上会触发非法经营罪的风险,以及哪些因素会影响司法机关的判断。
U 卡 /VCC 虚拟卡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五个风险点
(1)平台接受 USDT 充值——虚拟货币兑换与资金来源的法律风险
中国在 2021 年由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6 年 2 月 6 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 号)里,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非法金融活动」是一个行政监管层面的定性,不直接等同于「非法经营罪」。
如果发卡项目方收了 USDT 只是替用户保管(类似钱包托管),这更接近「非法金融活动」的行政层面;如果收了 USDT 之后兑换成法币、管余额、做支付结算,那「接受 USDT」这一业务链条就成为了非法经营罪法律风险的开端。
如果支持中国用户使用国内手机号和身份信息,那么无论平台是注册在美国、香港还是新加坡,都触发了中国法的管辖,行为结果地(中国用户的资金被处理)发生在中国境内。
影响司法机关判断的因素:
入金端是 USDT 还是可核实的合法外币(如电商货款、企业支付的劳务报酬),决定了资金链的起点是否可被传统金融体系验证。同样是「帮用户发卡」,入金端是 Amazon 结算的货款和入金端是来路不明的 USDT,法律评价完全不同。
此外,即使入金端是 USDT,平台的用户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例如确实是海外劳务收入以加密货币结算),也会影响司法机关对资金性质的认定。
(2)平台管理用户余额——是否实际经营需要持牌的支付业务
通俗地说,只要用户把钱(或有价值的东西)交给你保管,你在自己的系统里记一个余额,用户以后可以用这个余额来消费或提现,你就是在做储值账户运营。而储值账户运营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核心持牌业务。
所以,即使发卡项目方与世界各国的银行合作,将用户充值的 U 兑换成美元并存入银行,但用户如果需要消费、提现,都是需要通过平台方的 APP 发起指令,由平台系统决定执行还是拒绝。那么不管用户的钱是存在哪家银行,发卡项目方都是在经营储值账户。所以这也是很多创业者所忽视的点,因为法律看的不是物理上钱在哪里,而是看到底是谁在控制这笔钱的流向。
影响司法机关判断的因素:
如果平台只做技术层面的账本记录,钱直接存在用户自己在持牌机构的账户里(用户自己完成 KYC,持牌机构直接管理用户的资金),平台只是提供一个查看余额和发起指令的界面——这更接近「技术服务」而非「储值账户运营」。但这种模式在 U 卡行业里几乎不存在,因为 USDT 入金的特殊性决定了资金必须先进入平台的钱包,然后由平台兑换和分配。
(3)平台服务中国大陆用户——境外支付牌照不能替代境内业务准入要求
U 卡项目方通常会宣称自己持有境外司法辖区的金融牌照,或者声称与持牌银行 / 卡组织有合作,以此作为「合规」背书。但这些宣称的「资质」与中国大陆的监管要求无关,在中国境内开展相关业务依然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境外的非银行机构拟为境内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境内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
行业内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确实不会在国内进行宣传推广。但也没有做地域限制,支持中国用户自由注册使用。这种暧昧的态度在法律上很危险,因为如果用户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司法机关仍然可以论证:平台明知或应知有大量中国用户仍提供服务。
影响司法机关判断的因素:
平台对中国用户的态度——主动营销(推广语明确写」最适合中国大陆用户「)、不做限制(支持中国手机号注册、有中文界面但不主动推广)、主动限制(IP 屏蔽、不接受中国身份证、没有中文界面)——这三种态度对应的风险等级递减。
(4)平台支持绑定微信、支付宝消费——持牌机构完成清算,不代表平台自身没有刑事风险
部分 VCC 平台支持用户充值 USDT 后,将虚拟卡绑定微信、支付宝进行日常消费。这种模式满足了部分国内虚拟货币用户将 USDT 转化为日常消费能力、降低传统场外交易冻卡风险的需求。
从资金流转来看,用户的 USDT 经过兑换后形成外币卡余额,再通过境外银行卡网络完成境内人民币消费,最终实现了虚拟货币向人民币购买力的价值转换。
这一模式的刑事法律风险,需要结合实际资金流转路径判断。如果平台仅提供虚拟卡技术服务,实际发卡、跨境清算及结汇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邵律师认为,不能仅凭用户最终以人民币消费,就认定平台涉嫌变相买卖外汇。
影响司法机关判断的因素:
部分 VCC 平台可能认为,既然最终通过持牌发卡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及银行完成跨境支付和结汇,平台自身就不存在非法经营风险。
但从司法机关的审查角度来看,持牌机构参与交易,并不意味着平台此前开展的经营活动就当然合法。
如果平台实际负责用户资金归集、虚拟货币兑换、汇率确定及手续费收取,并通过持牌机构完成后续支付和清算,那么司法机关可能进一步审查,平台是否借助持牌机构的通道,实际经营了未经许可的资金支付结算或外汇兑换业务。
尤其是当平台向合作机构申报的交易背景、资金来源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还可能被认为存在借助持牌通道规避金融监管的行为。
因此,判断平台是否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能仅看最终资金是否经过持牌机构,而应当穿透整个交易链条,审查平台实际控制了哪些业务环节,以及是否通过相关交易安排实施了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或变相买卖外汇行为。
(5)平台自行决定兑换汇率、赚取价差——是否实际经营未经许可的兑换业务
这一点和第 4 点相关但不完全相同。第 4 点说的是」支持绑定微信或支付宝进行日常消费「这个具体功能,第 5 点说的是平台在业务链条中自己扮演了换汇商的角色——自己持有 USDT 和美元的」池子「,自己决定兑换汇率,自己在兑换中赚取价差。
如果平台的系统里有」汇率报价「功能,而这个汇率不是直接来自某个持牌交易所或银行的实时价格,而是平台自己定的(哪怕只是在市场价基础上加减了一个点差),平台就是在经营换汇业务。在中国境内做这件事需要外汇业务资质,没有资质就是」非法买卖外汇「。
影响司法机关判断的因素:
首先是兑换的对象。如果平台仅涉及 USDT 与美元等外币之间的兑换,与实际组织人民币和外汇之间的兑换,在法律评价上存在区别。
其次是平台的实际角色。如果兑换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完成,平台仅提供技术接口、展示报价或收取技术服务费,与平台自行定价、控制资金并承担兑换义务的情况不同。
最后是交易规模和经营收益。如果相关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还需要结合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因素,判断是否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结语
U 卡 /VCC 虚拟卡业务有真实的市场需求,相关技术和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发展。但对于支付行业的从业者和创业者而言,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境外注册、持有海外金融牌照或与持牌机构合作,都不能当然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风险。但监管违规也不等于刑事犯罪。
即使同样是 U 卡 /VCC 虚拟卡平台,不同平台的业务模式、资金流转路径以及实际承担的业务职能也可能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平台的实际经营模式和案件证据,分析相关行为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挖掘其中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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